关于实施国四标准告知函发布时间:2012/1/13 11:36:12 浏览人数:2079
关于实施国四标准告知函
各地市车管所:
按照绍兴市府办抄第563号《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具体实施如下:
一、国产车以初次登记时所发布公告为准,公告上排放标准为
GBl8352·3·2005国IV的车予以转入,采用GBl7691.2005排放标准的车予以转入。
二、进口车以出厂日期为准,2007年7月1后(含)生产的予以转入(有全国核查单或相关批准书)。
三、对达不到“国IV’’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公安机关车辆管理
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辖区内转移登记。
以上标准执行日期从2012年1月1日执行,转入车以转出地车管所转籍登记日期为准(执行日期之前转出的,采用原标准执行)
谢谢各兄弟车管所配合支持!
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11-12-20 |
Copyright 新昌二手车网 All Rights Reserved
|
公司地址:浙江绍兴新昌 邮箱: xc2scw@163.com
电话:13506751646, 版权所有:嵊州市众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车友会QQ群66268269 论坛 bbs.xc2sc.com | 传真:0575-83006259 | 邮箱:271788226@qq.com 在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