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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四标准告知函

发布时间:2012-1-13 11:36:12     浏览人数:1825
各地市车管所:
    按照绍兴市府办抄第563号《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具体实施如下:
    一、国产车以初次登记时所发布公告为准,公告上排放标准为
GBl8352·3·2005IV的车予以转入,采用GBl76912005排放标准的车予以转入。
    二、进口车以出厂日期为准,200771后(含)生产的予以转入(有全国核查单或相关批准书)
    三、对达不到“国IV’’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公安机关车辆管理
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辖区内转移登记。
 
以上标准执行日期从201211日执行,转入车以转出地车管所转籍登记日期为准(执行日期之前转出的,采用原标准执行)
 谢谢各兄弟车管所配合支持!
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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