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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昌的汽车尾气排放检测。。。。。。

发布时间:2012-1-6 9:10:00     浏览人数:6093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新昌县范围内实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对象
  1.在用的机动车辆:凡在本县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辆(含外地委托本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年检的车辆),根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年检签证有效期限,车主带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参加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
  2.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在领取车牌后,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到新昌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环保窗口直接领取国家环保部门监制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需检测
  二、检测管理
  1.对参加排气定期检测的机动车辆,经检测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未经检测和经检测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不核发牌证,不通过年审
  3.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周期,以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有效期限为准
  4.对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须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检测服务机构按照发改(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三、检测机构
  新昌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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